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为准,承包人能否对审计结果不予认可?

观点:审计部门对政府工程建设的审计,属于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一般不对承包人产生效力。但现实中,作为政府建设部门的发包人为了避免自己与施工单位的结算结果与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不一致的风险,往往将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司法实务中对该种约定一般给予认可的态度。承包人若不认可审计结论,往往不能得到支持。若审计结论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我们认为并不能简单的仍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因为审计单位的行为属于行政监督行为,针对的对象也是被审计单位即发包人。审计单位并不直接针对承包人。在审计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计的情况下,发包人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向审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审计单位不接受修改意见,应允许承包人通过司法程序对审计结论进行修正。因此,关键是看承包人不认可审计结论是否有充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