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但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与开工报告不符应如何起算工程工期?

观点:工程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点内容之一。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一般比较重视。但是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履行开工手续。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工期的起算时间将直接影响双方的实际利益。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发包人补发开工指令,如何确定工期起算时间,争议较大。在合同约定未能得到执行的情况下,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补发开工指令且确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日期不否,应认定发包人确认工期的起算时间以其确认的开工时间为准,对已经实际施工时间作了放弃不再计算工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的时间早于开工令确定的时间,仍应按照实际开工时间起算工期。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发包人对工程实际已经施工的事实是清楚的,在补发开工指令时仍重新确定开工时间,应理解为对已经施工时间的一种放弃,不能再以实际开工时间计算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