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可概括为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四个方面。

1.服务性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也不直接进行工程施工;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

技术服务是工程监理单位的重要特征之一。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并为其提供热情周到的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与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相关服务,但这种服务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能。工程监理单位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采用控制、协调等方法,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2.科学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决定的。由于工程建设规模日趋庞大,建设环境日益复杂,功能需求及建设标准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越来越多,工程风险日渐增加,工程监理单位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

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实际工作需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委派懂法律、懂经济、懂技术、会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化复合型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应有足够数量的、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监理员;

工程监理单位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完善的技术手段;应积累丰富的技术、经济资料和工程监理所需要的大数据;应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

独立性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等实施监理;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和程序,根据自己的判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4.公平性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要公平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相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