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控制程序

在开工以前,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提出适用于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说明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2、工序自检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

3、工序检查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对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对不合格的工序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复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4、中间交工报告

当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5、中间交工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按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完工的单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提请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6、中间计量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并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计量表》。完工项目的竣工资料不全可暂不计量支付。

二、工序检查程序

各专业(结构、路基、路面、隧道等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在组成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工序检查程序应按以下原则提出:

1、应与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所含内容相一致;

2、应与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3、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4、工序检查程序宜采用框图的形式表示,以便直观,并应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证书等相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