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可提出的单位有哪些?

(1)  发包人或监理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2)  设计单位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3)  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设计单位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4)  施工单位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5)    监理的工程变更权限在发包人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并指令施工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