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见证取样的改进措施有哪些?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理见证检测取样送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应该从以下几点来改进和落实。
2.1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监理见证工作的制度化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建设市场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在制度上明确施工现场监理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不定期地开展见证取样培训班,加大对见证人员培训考核的力度,规定凡是现场见证人员均必须有监理见证取样上岗证,确保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2,2  加强中间审核,推进监理见证工作的规范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认真履行监理见证取样核验的职责。对审核中发现的无证上岗、借用他人证书、样品不实等现象,应该拒绝接样,并在必要时通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还应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认真审核试样的真实性,一旦发现问题应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另外,检测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将收样、验做到两条线,实行“盲样”运行,进一步提高材料检测的公正性。
2.3  加强过程管理,推进见证取样工作的一体化
        为了防止施工单位避开监理单位见证人员送样,检测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检测委托单上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见证人员签字,规定无监理单位公章和监理见证人员签字就不收样。检测报告取回后,须经现场监理见证人员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并存档。使监理见证取样工作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检测机构,均处于受控状态。
2.4  加强监督管理,推进监理见证工作的长效化
        严格见证检测制度,进一步加大执行的力度,将监理见证取样、送检等工作纳入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中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备案和日常管理中,应将监理见证人员的数量、技术配备和承担的项目建设工程量结合起来,纳入宏观管理之中。质量监督部门将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将监理见证人员的数量、见证纪录的内容、见证取样的方法等列为监督的重点,对未标注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名字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