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1)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
 1) 应业主的要求,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时;
 2) 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时;
 3) 为避免安全隐患发生、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时;
 4) 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2) 在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前,应征求业主的意见。
(3) 在工程暂停经处理达到可以继续施工时
 1) 如工程暂停是由于业主原因,或非承包单位原因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承包单位复工;
 2) 如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承包单位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复工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审批意见;
 3) 承包单位在接到同意复工指令后,继续施工。
(4) 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所诱发的各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