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分包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

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并分别从原告和被告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1、合同法律效力纠纷

关于合同法律效力的争议通常发生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中国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划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前认定无效的,合同主体不能强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事项,在此过程中,过错方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双方均为过错方,有责任的,法院应当根据过错规模确定责任规模,依法确定责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合同无效并终止时,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具体来说,如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为无效且合同终止的过错方在于施工单位,则合同的另一个主体,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为不合格项目和其他未开工项目,如验收合格项目折扣赔偿、验收不合格项目,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二次维修施工,然后根据验收采取措施,合格为折扣赔偿,不合格,施工单位需要赔偿并清理现场,其他未开工的施工项目重新选择施工企业。合同认定无效、终止合同的过错方为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需要赔偿合同另一主体的相关费用。合同履行后,合同无效时,应根据验收合格项目进行相应处理。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2、项目变更纠纷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外部环境差异明显。有许多额外的影响因素。在实际施工中,工程内容将涵盖施工进度、材料、工程量、价格等内容。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但受客观因素的影响,部分承包商不能及时提交建设工程变更报告,发包人拒绝变更要求,在工程价格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

3、工程质量纠纷

各类项目的建设目标在于使用,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将对项目的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等提出相关要求。因此,在当今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中,此类工程纠纷的数量逐渐增加。工程质量纠纷的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规定太简单了。不具体,不能准确分析项目的整体性能。其次,为了节省施工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会要求工程设计单位更改质量标准。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违法行为。例如,为了平衡多方的权益,业主使用未经质量验收的项目,最终会出现质量问题。最后,当施工单位不符合施工资质。不符合投标要求时,仍坚持按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偷工减料的方式,降低工程成本,影响工程建设质量,进而产生纠纷。

二、原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记录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书证的主要形式有:发包人的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承包人。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议纪要。工程量签证表。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联系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预算和决算等。

2、物证: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完成的建筑物.结构.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等。例如,在工程量纠纷中,已完成的图像工程是物证。

3、视听数据:是指利用录音、视频、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视听数据主要表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电话记录。电子邮件。施工现场的视频和视频数据。

4、证人证词:是指了解案件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人证词主要是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行等事实的人员的陈述。例如,工程监理人员就施工方延误工期的事实进行了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特别是作为诉讼请求或反驳诉讼请求的事实向法院作出的陈述。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言,即发包人。承包人在法庭上就争议案件的事实和反驳事实提出上诉。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分析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判断后的结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要形式有: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工程资金的决算结论等。

7、检查记录: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检查、测量、拍照后制作的记录,通过调查、检查等方法形成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为承包商或发包人的申请,法院法官对施工现场的数量。工程形象的进展。停止工作。筑巢工人。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等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被告应该从哪些么角度进行抗辩

1、对工程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也就是工程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合法;原告是否符合履行分包合同的条件(资格审查)

2、原告是否履行合同。主要指原告是否完成了合同主义务(工程建设);原告是否完成了合同的附带义务(竣工验收交付);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涉及特殊项目的如政府项目的验收和交付需要经过特殊批准等。

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

1、承包商是否有权在无效建设合同中要求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第二条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2、被告是否应在无效合同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认为,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无效合同不应表示为违约金,而应表示为损失。

同时,根据公平原则,违约金的计算应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