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2、如果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可以修复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不合格的,将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