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工程建设中的相关人员,败坏了行业风气;而地方的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更是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今天就一起看看什么是恶意竞标?如何防止恶意竞标?

首先各位招投标人需要明确一个观点,什么是恶意竞标?恶意竞标的范围和所需要付的法律责任。所谓恶意竞标,其实是指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等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像招标人或招标委员会私送礼品贿赂等。

凡不能合理解释价格构成因素的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剥夺其中标资格。低于成本报价涉嫌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应当依法受到追究,不应成为竞标优势和质疑中标价格的理由。

如何防止恶意竞标?

(一)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加强“两场联动”检查。

在建筑市场及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排查恶意竞标行为,突击检查施工项目现场人员配备、承包及分包等情况,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执行落实。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研判分析,并向属地扫黑除恶办及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材料,予以打击。

(二)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防止串标抬高投标报价

如果串标成功或通过资审的串标家数太多,将会增加投标人对评标基准价的控制力。由他们来确定评标基准价的高低,增加了招标人的资金风险。

确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俗称拦标价)是防止投标人抬高投标报价的有效措施。控制价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了,水涨船高,报价也会高;太低了,会造成承包人进场后故意扯皮,降低工程质量,增加业主合同管理难度。

(三)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重点问题调查摸排。

针对省挂牌整治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摸排可疑线索,对已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属地扫黑办及纪委等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管理,积极配合线索调查事宜。

总结:

恶意低价竞标是不法供应商逐利的典型手段之一。 恶意低价竞标的形式特征是报价畸低,通常不足政府采购预算的70%,有些甚至低至政府采购预算的40%,根本不能承载诚信履约的责任;本质特征是以优惠让利为名,行损人利己之实,其利益不是因诚信履约获得,而是从不法途径牟取,危害性极大,甚至会因为中标价格过低而不得不弃标。

很多招投标人会把弃标和废标混淆,认为是一样的意思,其实并不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确有很大的不同,中标后可以弃标吗?弃标后退还投标保证金吗?

什么是弃标?弃标≠废标

弃标,是在业主发出中标通知后,投标人【投标单位】自动放弃中标的行为。

而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所以,弃标和废标并不是用同一个含义,各位投标人【投标单位】不要弄混淆了。

中标后可以弃标吗?

中标人中标后弃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弃标后退还保证金吗?

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招标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单位】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招标单位】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招标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中标后弃标的是不会退还保证金的,相反,如果是因为不正当的竞争关系或用围标串标手段而出现的弃标,还会追究其赔偿责任。

投标保证金不仅是保证投标顺利进行的措施,也是检验投标人【投标单位】实力和信誉的一种方法。一旦出现弃标,就说明该投标人【投标单位】信誉有一定的问题,应当没收保证金。

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后要重新招标吗?

一般来说,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采购企业会依次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投标人【投标单位】因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的,中标结果无效,此时,招标采购单位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不过重新招标既增加了采购成本,还影响了采购效率,所以企业也多依次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

好了,现在大家理解弃标的意思了吗?各位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