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有关机关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国家有关机关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合同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它履行施工合同的宏观管理,具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二、合同当事人及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一)施工合同管理的任务

1.发包人施工合同管理的任务

发包人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力,防止由于自身违约引起承包人索赔。

2.工程师施工合同管理的任务

工程师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履行合同职责,行使合同权力,做好工程进度、质量及工程价款的管理工作,包括:

(1)进度管理。(2)质量管理。(3)工程价款管理。

(二)不可抗力、保险和担保的管理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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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

虽然我国对工程保险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随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推在着事实上由国家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的情况将会有很大的改变。工程项目参加保险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进行工程保险,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义务分担如下: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费用

(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发包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担保

在施工合同中,一般都是由信誉较好的第三方(如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担保施工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从担保理论上说,这种保函实际上是一份保证书,是一种保证担保。这种担保是以第三方的信誉和经济实力为基础的,对于担保义务人而言,可以免于向对方交纳一笔资金或者提供抵押、质押财产。

(三)工程分包管理

工程分包是指合同药定和发包人认可,分包人从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存为,承包人按照有天规定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是允许的。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分包人应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四)禁止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是指不行使行承包人的管理职能,不承担技术经济手转包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工程转包,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坚决予以禁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止。下列行为均属转包:

(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的行为;

(2)承包人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行为;

(3)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