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的合同低于成本价的处理

【案情】施工企业中标承建了市政工程的一个标段,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大量垫资,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按照工程量核算,中标价格明显低于该工程的成本价,施工企业声称存在亏损巨大。

【律界建工分析】

对于应当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若经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类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说关于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若合同或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由于施工的项目经验收合格,所以,建议施工企业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工程价款条款无效,并参照有关内容向发包人主张结算。

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恶意竞争、无序竞争导致很多施工单位为了中标而不断降低投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投标。实际中标后想以签证、索赔等方式增加工程款,但随着发包人工程管理的加强,施工单位在低价中标后增加工程款的意愿很难实现,如果保证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巨亏似乎成了必然。

但,招标中所谓的“成本价”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而非同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不同企业因地域差距、科技装备、管理水平等的不同而造成投标竞价上的差距很大,所以成本价始终是一个不明确的价格。因此在招标活动中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对成本价如何界定一直是困扰专家评标的难题。“成本价认定问题”甚至成为招标投诉、造成纠纷和异议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