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赔偿损失包含哪些

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施工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造成的:

那么,发包人可与施工人依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来承担,但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应予以结算,承包人发生的清场费、人员遣送费、机械设备转移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二、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发包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造成的:

那么,承包人可与发包人依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来承担,包括: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人员怠工费、设备闲置费、送到施工现场材料或已签订材料供货合同的实际损失费、贷款利息费、因对供货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工程设备和人员的保险费、清场费、人员遣送费、机械设备转移费等全由发包人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

依据清单规范GB50500-2013,9.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害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