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②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③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④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⑤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三、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四、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