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IDIC简介

  FIDIC即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它于1913年在英国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FIDIC发展迅速起来。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会员。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全球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FIDIC下设2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成员协会(ASPAC);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 FIDIC还设立了许多专业委员会,用于专业咨询和管理。如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同委员会(CC);执行委员会(EC);风险管理委员会(ENVC);质量管理委员会 (QMC);21世纪工作组(Task Force 21)等。

FIDIC总部机构现设于瑞士洛桑(FIDIC P.O.Box 861000 Lausanne 12,Switerland)。 

  2 FIDIC合同条件体系

  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一系列规范性合同条件,构成了FIDIC合同条件体系。它们不仅被FIDIC会员国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也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州开发银行等世界金融组织在招标文件中使用。在FIDIC合同条件体系中,最着名的有:《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 Contract for Work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通称FIDIC“红皮书”)、《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通称FIDIC“黄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Client/Consulant Model Services Agreement,通称FIDIC“白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Turnkey,通称FIDIC“桔皮书”)等。

  为了适应国际工程业和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FIDIC对其合同条件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令其更能反映国际工程实践,更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更加严谨、完善,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近十几年,修改调整的频率明显增大。如被誉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的“红皮书”,第一版制定于1957年,随后于1963、1977、1987年分别出了第二、三、四版。1988、1992年又2次对第四版进行修改,1996年又作了增补。

  1999年,FIDIC在原合同条件基础上又出版了2份新的合同条件。这是迄今为止FIDIC合同条件的最新版本。 

  2.1 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简称“新红皮书”)

新红皮书与原红皮书相对应,但其名称改变后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大。该合同主要用于由业主设计的或由咨询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BuildingWorks)和土木工程(Engi- neeringWorks)。 

  2.2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and Design—Build,简称“新黄皮书”)

新黄皮书与原黄皮书相对应,其名称的改变便于与新红皮书相区别。在新黄皮书条件下,承包商的基本义务是完成永久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2.3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Turnkey Projects,简称“银皮书”)

银皮书又可译为“设计—采购一施工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它与桔皮书相似但不完全相同。它适于工厂建设之类的开发项目。是包含了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具体设计、采购、建造、安装、试运行等在内的全过程承包方式。承包商“交钥匙”时,提供的是一套配套完整的可以运行的设施。 

  2.4 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该合同条件主要适于价值较低的或形式简单、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

  以上几个合同文本目前正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FIDIC文献编译委员会翻译和组织出版。 

  3 FIDIC合同条件应用方式

  FIDIC合同条件是在总结了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各方经验基础上编制出来的,也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是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高水平的、规范的合同条件。这些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其合同条款公正合理,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考虑到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唯一性等特点,FIDIC合同条件分成了“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和“专用条件”(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两部分。通用条件适于某一类工程。如红皮书适于整个土木工程(包括工业厂房、公路、桥梁、水利、港口、铁路、房屋建筑等)。专用条件则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是在考虑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同、项目特点和业主要求不同的基础上,对通用条件进行的具体化的修改和补充。

  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 

  3.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

  在世界各地,凡世行、亚行、非行贷款的工程项目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工程招标文件中,大部分全文采用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凡亚行贷款项目,全文采用FIDIC“红皮书”。凡世行贷款项目,在执行世行有关合同原则的基础上,执行我国财政部在世行批准和指导下编制的有关合同条件。 

  3.2 合同管理中对比分析使用

  许多国家在学习、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上,编制了一系列适合本国国情的标准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的项目和内容与FIDIC合同条件大同小异。主要差异体现在处理问题的程序规定上以及风险分担规定上。 FIDIC合同条件的各项程序是相当严谨的,处理业主和承包商风险、权利及义务也比较公正。因此,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通常都会将FIDIC合同条件作为一把尺子、与工作中遇到的其它合同条件相对比,进行合同分析和风险研究,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防止合同管理上出现漏洞。 

  3.3 在合同谈判中使用

  FIDIC合同条件的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使合同双方在谈判中可以以“国际惯例”为理由要求对方对其合同条款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作出修改或补充,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在国际工程项目合同谈判中普遍使用。 

  3.4 部分选择使用

  即使不全文采用FIDIC合同条件,在编制招标文件、分包合同条件时,仍可以部分选择其中的某些条款、某些规定、某些程序甚至某些思路,使所编制的文件更完善、更严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思路和程序来解决和处理有关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FIDIC在编制各类合同条件的同时,还编制了相应的“应用指南”。在“应用指南”中,除了介绍招标程序、合同各方及工程师职责外,还对合同每一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这对使用者是很有帮助的。另外,每份合同条件的前面均列有有关措词的定义和释义。这些定义和释义非常重要,它们不仅适合于合同条件,也适合于其全部合同文件。 

  4 结语

  系统地、认真地学习和掌握FIDIC合同条件是每一位工程管理人员掌握现代化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理论和方法,提高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岩土工程行业面临着许多机遇与挑战。不少施工单位参与了许多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对FIDIC合同条件及管理模式有了一定的体会和认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关注和及时获取这方面的信息,对提高管理水平是十分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