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问题】
    我原住西城区南安里32号院的自家私房,在1985年此地被西城区建设开发公司占地[原地盖房楼],并与我建立拆迁协议书,给私房价款1245元和独居一间并在长安街管界给予10平方米以上的平房一间,1989年楼房竣工,在入住楼房同时,开发公司告知我没有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平房,只有给我在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院内,面积共计16平方米的平房2间,并与在西长安街房管局建立公有租赁合同书,当时合同上明确指出由房管局直管,于是我就搬入,住至1999年。 
    不过在同年(1999)房管局告知我此院产权已属于私人,现私房房主让我腾出一间房,由其自管,我去房管局了解情况得知,此房其实为房管局代管房[此房原系私房],现私房房主回来要房,房管局将其返还。原因是1984年颁布实施返还政策,我去房管局问我这种后拆迁至此的房客应如何解决。我又去问开发公司他们又让我去找房管局并说房子是他们给的,现私房主又急于让我腾房,我若腾房我与妻子仅住一间面积为7.8平方米的房屋,已无法正常起居。另外,此房当时为拆我家私房的一个补偿条件,我若腾出我的补偿将不复存在,而且房管局和开发公司均为房地产单位,在给我平房之前应知晓此房原系私房,以后很有可能发生产权变更,故不应拿别人的房屋来作为我的拆迁补偿条件,我若早知此房为私房代管,我当时就不可能同意入住,现发生此事,房管局和开发公司互相推脱,我想问您我将怎么办?有没有相关的政策解决此事,我是否能得到新的安置,谢谢您!
    【解答】
    因此房产权已经确定给他人,你无法对抗他人行使房屋所有权。为此,你可能要腾房。
    房管局和开发公司与你之间有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作为拆迁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和房管部门提供补偿房屋,而现在因此房屋归他人所有,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认为开发公司和房管部门违约。至于房管部门和开发公司到底谁负责问题,主要看是谁和你订立的房屋拆迁合同。谁签的合同找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