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转包?

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转包: 
(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获得发包方同意转给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所称“特殊工程”,系指压力、容器、打桩、高级装修工程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