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固定总价合同中的相关问题及应对办法


  固定价格合同可能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可能是固定单价合同,然而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结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一些固定单价合同事实上可能更应该归属于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固定总价是工程中业主与承包商的确定合同价格的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而固定总价合同也是目前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㈠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发、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的上述特点,除结算简便的优点外,主要是业主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商或者业主作为投资商想事先锁定建设工程的投资收益,基于此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的优势地位,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所要承担的风险比业主要大得多,因此,承包商应将可能影响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等风险因素予以仔细考虑并规定在合同范本的专用条款中。  

1、对于物资、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物资、材料价格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业主和承包商签约时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它们的涨跌。承包商将正常范围以外的波动包括在合同总价,遇价格平稳时会获得一笔意外之财,但承包商可能由于此而不具有竞争力;业主选择低价中标的承包商,而不考虑对承包商在价格正常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承包商无疑承担了巨大风险,遇价格上涨时承包商可能血本无归无法或不愿完成工程,最后业主的利益也受影响,两败俱伤。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一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利益,亦是《合同法》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固定总价合同并不是价格根本不容调整,承包商依自己的经验和驾驭建设工程施工的能力在承担了一定风险后,将正常范围以外的风险在业主与自己之间合理分摊,理性的业主是会接受的,当然这需要承包商与业主在合同中预先就允许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从根本上来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应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物资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在此类工程中,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会很低,业主与承包商由此而引发争议概率也会大大降低,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2、工程承包范围引发的争议。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引发的争议,一般的解释原则从宽,因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对承包商就显得尤为重要。承包商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说明,以免遗漏报价项目及内容,还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以避免日后纠纷。  

3、工程量的变更。固定总价合同业主为防止承包商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往往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商来讲,工程招标实践中,根据业主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由于投标时间比较短,承包商往往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更多的是凭借经验结合图纸估算,因此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但应注意尽到一定谨慎义务,否则业主会坚持属于设计中的工程量范围,不予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对于固定单价合同争议在司法实践上确立了严格确认的原则,承包商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保持清醒的认识,对固定总价合同下的风险因素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承包商应与业主做出明确的约定:①在合同谈判时,应最大努力将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在专用条款23.2中加以明确具体;②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亦应明确细化;③尽可能通过合同谈判,将发生概率高、造成损失大的风险纳入可调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内,否则应在投标价款中预留适当的风险储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