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装修

  所谓建筑主体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是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承重结构属于建筑主体的一部分,也是支承建筑物的一个部分,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均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必备结构,破坏了就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因此,需要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加强管理。《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也规定,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据此,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以及明显加重荷载的装修工程,首先必须有设计方案才能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建筑法规定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主要考虑到原设计单位比较了解该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委托其设计便于保证其设计方案的质量。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是保证装修工程的安全所必须的。严禁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委托施工,建筑装修企业不得接受施工。同时在有设计方案时,建筑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