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包人能否请求判令承包人交付施工资料及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问题

  首先,在烂尾楼工程纠纷中,当施工合同解除后,存在着承包人是否负有向发包人交付施工资料的义务问题?笔者以为承包人交付施工资料是其固有的法定义务,理由是:第一、从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看,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负有保持并提交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的义务。如《建筑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该《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从建筑活动的特点看,建筑施工人的建筑活动直接决定了其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能否合乎国家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其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负有按图施工的义务,同时还负有检验有关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与记录义务,故保留并交付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一系列技术资料,对确保其施工完成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使发包人在安全使用、合理使用、便捷使用方面具有突出的、不可缺少的作用。第三、从法理上看,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尾款时,有权行使要求承包人先行或同时交付施工资料的抗辩权。因为,承包人在依约完成施工任务的同时,尚负有交付相关施工资料的附随义务。故在发包人诉请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尾款时,承包人有权反诉或另案起诉要求发包人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第四,从司法实践看,不少法院对承包人提出的诉请要求发包人履行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的请求均能持支持的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布的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与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一审判决第六项判令承包人中建二局与发包人公司签订的《郑州裕达国际贸易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对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中建二局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裕达公司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有关施工资料,配合裕达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对该项判决内容均服判。笔者日前曾代理发包人参加了一起烂尾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活动,笔者一方在反诉状(承包人在本诉中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尾款)中也明确提到要求承包人交付与施工工程相关的一切施工资料并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该请求也获得了一审法院的完全支持。由此可见,作为发包人而言,要求承包人履行交付施工资料既是法定权利,同时也符合交易习惯,另外在法理上也说得过去,故笔者以为在实务中发包人完全可以提出该诉讼请求。

  其次,至于在烂尾楼工程纠纷中,发包人能否要求承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问题?与前面分析的理由基本一致,得出的结论也是肯定的:即笔者认为,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配合。其他理由还有:第一、根据我国《建筑法》第58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应当将建设工程交由发包人验收。第二,从验收的含义看,所谓验收是指发包人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或约定的质量检验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检验和验收。验收,从法律上看,包含了承包人的交付行为和发包人的接收行为。因此,建设工程的行业特征也决定了必须要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此外,在实务中可能会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在法院判令承包人交付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承包人拒不履行或借故不予履行该义务,发包人为了能顺利办理已完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往往会另行请人补充施工资料,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能否另案起诉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很多人主张不能另案起诉,因为它有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笔者以为,从执行的角度看,该判决主文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容易给承包人钻孔子,如可能会提出应交付的施工资料范围数量不明确,资料有遗失,配合的工作范围、程度不详尽等等,执行法官囿于对建设工程专业知识的知之不多,知之不深,也很难判断该判决内容怎样才算履行完毕。但是,在承包人刻意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的情况下,为公平起见,笔者认为还是应给权利人事后救济的权利为宜。在程序上作此设计,有利于生效判决得以充分、全面的执行,有利于制裁耍赖者,有利于打造、推动诚信社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