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中的挂靠行为
在建筑行业中,挂靠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行为。所谓“挂靠”是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进行经营,而施工企业则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的行为。
在实践中,被挂靠单位往往只是收钱了事,没未参与挂靠者的任何事务,更未尽监管义务。
我从一接触到此类行为之日起,便一直在纳闷:究竟建筑行业中的挂靠行为是否合法?毕竟建筑行业相对于其他商业行为来说是个特殊的行业,与人类的居住安全息息相关,怎么能让大量的没有建筑相关资质的个体户来承建建筑工程呢?难不成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此相关?
为此查阅了好些资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二节有关从业资格的规定,承建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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