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工挖孔桩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情况某花园位于罗湖区南湖路,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某实业股份公司。该工程基坑土方、挖孔桩工程经议标确定由深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并于1995年6月15日由深圳市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1)与深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700万元,工程造价计算办法为:套用89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三级企业取费,结算按设计修改、现场签证、实际工程量调整,材料价差按施工期信息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基坑土方22.3元/m3,土方堆放场地费11元/m3包干。工程开工后,现场实际代表甲方履行合同的是“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2)”(成孔验收、签证单均为该单位代表签字),工程完成部分工程量后,由于种种原因,工程长时间停工。此后,甲2分别于1997年7月25日和1998年9月3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两份工程复工补充协议,第一份补充协议乙方签字人为“程××”,未加盖公司印章,第二份补充协议有施工方公司印章,且第二份协议对复工后工程造价的计取办法作出了重大调整,重新约定:复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套用《深圳市综合价格》,工程类别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合同分析从以上合同(或协议)关系看,本工程自合同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毕,存在多个合同主体。要办理工程结算需涉及到一份合同和两份协议,主合同是甲1作为该项目的发包方与市某建公司签订承发包合同,而工程施工过程中其他协议却由甲2来订立。现已查明,上述两建设单位深圳市某实业公司、深圳市某房地产公司为合作建设工程项目关系。根据本工程的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本工程结算,以甲1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甲2与乙方签订的第二份补充协议作为计算的依据较为合理,即在甲2签订的协议前(1998年9月3日前)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计算原则办理,即套用89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三级企业取费,材料价差按施工期信息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基坑土方按22.3元/m3,土方堆放场地费11元/m3计入工程总价。在此日期之后完成的工程量按市某房地产公司签署的第二份补充协议所约定的计价原则办理,即复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套用《深圳市综合价格》,按三类工程计算。
三、审查结果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挖孔桩成孔记录等资料,我们按照甲乙双方合同(或补充协议)确定的原则,经计算,本工程由深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完成的人工挖孔桩的工程造价为18885654.33元,其中1998年9月3日前完成量的工程造价为8578226.15元,1998年10月9日以后完成量的工程造价为10307428.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