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某大厦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由四栋28层住宅组成,分ABCD四区施工,建设单位为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项目完成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后,建设单位将其中AB二栋商住楼直接发包给深圳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并于1995年2月20日、96年2月21日、97年6月8日、1998年10月19日分别签订了地下室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0.00以上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3),铝合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4)。合同1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暂定1050万元,工程造价计算执行广东省89年预算定额,一级企业取费,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信息价格的平均值计算,施工措施费报甲方审批后计入结算。同日,甲乙双方又订立了合同1的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地下室工程按一类企业取费总价下浮4%作为结算价,双方议标时认定的预算子目除设计变更外,其他子目子项及单价不予调整,施工措施费按30万元一次包死结算不作调整。合同2关于工程价款约定: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工程造价计算执行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按一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4%,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信息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合同3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暂定合同价款700万元,工程造价按施工图纸及甲方确定的承包范围计算工程量,套用广东省89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按一类工程取费,材料费(除甲方已定价材料外)、机械台班价差按深建价[1997]27号文执行,人工费调差按深建价[1997]28号文执行,结算按上述原则计算后总价下浮4%(甲方定价的主材、设备不下浮)。甲方订购的主材及设备,计取保管费用1%。经甲乙双方认定的预算书及主材清单为本合同附件之一部分,结算时价格按材料清单定价为准,其他材料按合同工期内平均信息价计算。合同4主要对铝合金门、窗的技术要求、结算单价作了进一步约定,即约定各类铝合金门价格按360元/m2,各类铝合金窗单价按300元/m2包干。该工程AB区全部工程于2000年1月2日竣工,并于2000年2月10日通过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核验。质量评定为优良。
二、工程纠纷的焦点乙方认为该工程地下室工程于1996年2月21日完工,主体结构与1997年8月5日完工,水电安装、装修及铝合金工程于2000年1月2日完工,并分别于1996年3月5日、1997年8月15日、2000年1月5日、2000年2月13日将地下室、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铝合金工程等结算资料递交甲方。但甲方以种种理由推托,不办理工程结算,至今尚欠工程款4500万元。甲方认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报送竣工结算资料,致使工程至今未办理结算,甲方不存在违约问题。乙方不具备诉讼主体,无权对本工程提出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工期拖延、不报送档案资料造成损失费用400万元,同时要求赔偿修理、水电费、滥用诉权等费用400万元。
三、审计方案通过对该工程AB栋地下室、土建、水电安装、铝合金等工程合同、补充合同及相关资料分析,本工程共有四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各合同的实施阶段、结算原则均不相同,审计时应分不同的合同关系作出审计意见:㈠.合同1(地下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1工程造价计算原则与其补充合同有较大差异。经分析,本工程应按补充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对于补充合同与合同1有冲突的地方,以补充合同为准。因此,本工程结算原则应为:工程量按施工图纸计算,价格按合同认定的预算书子项及单价计算;设计变更按实际变更工程量套用89年预算定额,一级企业取费下浮4%,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信息价格的平均值计算;施工措施费按30万元计入总价。㈡.合同2(土建工程施工合同):±0.00以上土建工程合同订立结算原则属按实结算合同,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等资料计算,价格执行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深建价[1997]7-9号文,按一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4%,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信息价格的平均值计取。㈢.合同3(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合同3合同价款为暂定金额,工程造价按施工图纸及甲方确定的承包范围计算工程量,套用广东省89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按一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4%,材料费、机械台班价差按深建价[1997]27号文执行,人工费调差按深建价[1997]28号文执行。对于甲方确认的材料及甲方定价的主材、设备计算办法:材料、设备价格以清单定价为准,价格不再下浮,并计取1%的保管费用。㈣.合同4(铝合金工程施工合同):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按合同确定的铝合金门、窗单价计算,工程量按深圳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洞口面积,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其中各类铝合金门单价为360元/m2,铝合金窗300元/m2。
四、审计结果经计算,本工程造价为78650375.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