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综合楼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情况:某综合楼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发包方为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承包方为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双方于1996年10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为1栋11层钢筋砼框架结构,建筑面积47120m2,承包范围:除二次装修外所有建安项目总承包,合同暂定造价9625万元。后经设计变更,修改为六层框剪结构,地下室1层、地上5层,建筑面积为:32333.3m2。
二、合同纠纷焦点: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计算及依据合同原告提供的签证单是否为有效签证单。
三、审计方案:1、审核依据: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施工图、图纸会审纪录、工程设计联系单、施工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等。2、计价依据:土建工程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89年)》、安装工程执行《1989年广东省安装工程估价表》。3、材料价格:施工期平均信息价,部分材料为发包方定价或市场价。4、取费标准:按合同约定取费。5、外墙脚手架二次搭设仅有批准的方案,工程量以现场需搭设脚手架面积计算。6、土方运距未办理签证,审核造价中土方外运费用暂按1km计。实际运距由法院庭审调查确认,法院在确认实际运距后,可按下列方法计算土方外运增加费用:土方每增加1km运距按2.10元/m3计算增加费用。
四、审查结论:根据深圳某法院委托的审计要求和送审资料,经核算,该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4235216.88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合计32367524.33元,安装工程造价合计186769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