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小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位于盐田区,为某住宅小区园林景观工程。原(施工企业)、被告双方于2001年9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暂定为170万元。该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交接及结算,原告以被告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纠纷焦点:本工程合同纠纷的焦点主要是完成的工程量达不成一致意见及被告方土建工程师张某的签字是否有效产生争议,导致结算价款不一致,引起合同纠纷。
三、审计方案:1、审核依据:施工合同、原、被告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经法院确认的现场签证单等。2、计价依据: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执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定额》(91年修定版)、土建工程执行《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95年修定本)、安装工程执行《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2000年修定本)。3、材料价格:苗木价按2001年第4期信息价公布的苗木价计;其他材料按施工期信息价平均值计。4、取费标准:执行合同约定。5、依据法院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资料,计算出双方确认资料的工程量并计价;6、资料中原、被告双方未确认的施工图、签证部分的工程,由法院组织双方对现场实际完成工程进行核对,按双方核实的工程量计价。7、合同约定的暂定价部分,因未完工,由法院根据施工实际完成情况,庭审时酌情处理。
四、审查结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