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某大厦的钢结构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款(暂定)、合同工期,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项目单价按照预算单价包死。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被告一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合同及附件、诉状、答辩状、庭前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施工图、竣工图、关于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说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会议纪要、变更的函、监理总结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根据法院移交的质证资料显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合同及合同预算予以认可,对施工图、竣工图不予确认(理由是没有经过被告的签字、盖章);对变更项目采光天棚聚炭酸脂阳光板单价不予认可。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根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双方确认的变更函计算,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中显示,原告未施工的项目不予计算。施工图的真实性、有效性请法院认定。㈡计价:分部分项工程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单价计算。由于变更项目采光天棚聚炭酸脂阳光板未提供详细设计变更,双方均未提供该变更项目单价的确认证据,鉴定单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参考聚炭酸脂阳光板市场材料价确定。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由于原告即是施工方又是设计方,原、被告在合同中未对施工图的设计编号进行约定,也未提供施工图的收发登记证据,造成鉴定人对施工图的有效性难以确认。部分变更未提供设计变更单,原告仅提交了自行绘制的竣工图证据。2、变更项目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单价确认手续。㈡评述1、承包方应加强对施工图纸、变更资料的收发登记管理。2、合同约定变更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因此,竣工图与施工图相比,任何变更均应提交书面变更指令的证据材料,证明施工图的变更,若没有,鉴定人无法确定变更的施工主体。3、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变更项目的单价确认及合同价款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