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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有哪些特征?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04-14 19:26:07

工程挂靠有哪些特征?

  因我国法律对挂靠没有明确的规定,故要了解工程挂靠,就必须从其表现出的客观事实来分析其法律特征,该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挂靠人没有建设活动资质或资质不够而利用了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了工程,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资质是一个建筑企业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体现之一,它不仅代表建筑企业承接工程的级别,也代表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法律明令禁止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民事主体承接建筑工程,于是,这部分民事主体在利益的趋使之下,通过采用利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达到谋利的目的。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其主体资格合法,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因此形成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需求”,双方为谋取各自的利益而共同规避法律、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人上交一定数额的费用。上交的这部分费用通常是以管理费、承包费等形式表现出来。而有资质的这些建筑企业并没有象双方约定的条款一样履行任何所谓管理义务,它所做的只是配合对方承接工程,而不承担任何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

  (4)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某某施工队或者项目经理部等形式对外开展活动。这种外化的表象特征容易使人误认为挂靠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内部的承包关系或是委托代理关系且在审判实务中法院经常会作出这样的认定。

  (5)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司法实践中挂靠方多为自然人、合伙或资质差的建筑企业。除企业之外,大多挂靠人没有一定的资金和设备,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没有稳定的施工队伍,即使是建筑企业也没有足够的资信独立对所承接的工程承担民事责任。

  (6)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表明,就与被挂靠人的关系来讲,挂靠人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挂靠人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它对工程进行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工程施工,也是盈亏的最终承受者。而被挂靠人只“拥有”形式上的相关权利,不直接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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