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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部分“施工挂靠”正当化,有何解困道路?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04-14 19:24:00

答应部分“施工挂靠”正当化,有何解困道路?

  施工挂靠的表示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低级资质企业挂靠高等资质的,也有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或包工头直接挂靠具有建筑施工承包资质的;既有被挂靠企业承当部分施工现场治理职责的内部承包形式,也有被挂靠企业只收治理费、完全脱手的挂靠模式;既有长期挂靠的,也有常设挂靠的。

  施工挂靠的形式不同,其对建设工程质量影响和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凡事不宜一刀切,立法应宜区别对待。笔者提出如下立法修改建议:

  建议之一:假如招标文件肯定的投标人资质与施工挂靠企业资质仅相差一个资质等级,挂靠企业借用被挂靠企业的等级资质参加投标,被挂靠企业乐意承担施工治理责任和法律后果;同时建设单位明知为挂靠但并未拒尽的,法律可以将原“出借资质”的禁止性条款修改为可供当事人取舍的答应性条款。

  为此,应呐喊以修改《建筑法》为契机,从法律源头解决部分施工挂靠正当化题目,逐渐扩大到修改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条款,包括《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

  建议之二:假如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乎上述条件,而且没有任何违法事由以及建筑工程安全事变,并且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度强迫性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建议修改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应将工程业绩回被挂靠企业修改为将工程业绩回挂靠企业,为挂靠企业资质升级供给条件;同时规定,被挂靠企业工程业绩持续三年未能达到该资质法定要求的工程业绩时,便应降低被挂靠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

  倡议之三:立法严禁挂靠企业逾越两个及以上资质等级挂靠承接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或组织挂靠拥有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接工程;假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接到举报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违法挂靠的生效裁决、裁决,确认违法挂靠行为,提议修改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增添将被挂靠企业将降低一级资质的处分程序和法律成果。

  为此,应改造建筑企业资质治理体系,形成施工企业资质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有序活动的态势,防止施工特级和一级资质只进不出的垄断状况;施工企业资质垄断是造成“施工挂靠”的主要因素之一,攻破施工企业总包和一级总承包资质垄断,也是解决施工挂靠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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