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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经营的法律属性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04-14 19:19:01

工程挂靠经营的法律属性

  工程挂靠经营关系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指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因双方挂靠经营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管理费的收取、挂靠人违约侵权产生的内部追偿等。由于市场准入的主体和范围的不断放开,除法律法规对经营主体、范围有特别限制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经营协议一般应认定有效。但由于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该特许经营权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因此借用方为解决资质等级为目的而借用建筑资质经营的,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挂靠协议无效。

  外部关系是指因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交易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主要分为两类关系:一类是被挂靠企业、挂靠人与建设工程发包人的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是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的授权。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用被挂靠企业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可认定被挂靠企业与发包人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行为可视为代理人的行为。

  由于挂靠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从事实际施工,扰乱了建筑管理市场秩序,也容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对建筑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一类是:挂靠人实施的的买卖、租赁、用工(工资、人身损害)以及借款等民事法律行为,并与上述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类纠纷主要涉及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三、工程挂靠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即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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