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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与类似行为的区别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04-14 19:18:28

挂靠与类似行为的区别

  (1)挂靠与承包经营的区别。在运输领域,特别是客运出租车行业,承包经营现象与挂靠经营同时存在。由于进行具体经营活动的都是个体行为,发生事故后实质上也由个人承担责任,外观上很难区分二者。但是从汽车及经营权的归属来看,承包经营的车辆是公司出资购买的,承包人通过承包协议,只是获得了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产权仍属于发包公司,公司在承包人的经营利润中收取承包费;挂靠经营的汽车,是挂靠者出资购买的,向被挂靠公司只需缴纳一定金额的管理费,对汽车享有产权,而且还可以有条件地选择被挂靠公司。因此,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2)挂靠与分包的区别。建筑领域的分包,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分包是合法行为。

  分包与个体包工头挂靠施工之间的实质性区别在于,具体实施施工的主体,有无建筑施工资质。将工程交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主体施工是违法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挂靠与连锁加盟的区别。商业活动中还存在一种连锁加盟的形式,有时还是以总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进行的。这种形式与挂靠经营的主要区别在与实际投资主体以及是否具备经营自主权。挂靠经营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承担的全部投资,挂靠经营者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而连锁加盟、分公司等机构是总公司承担全部的投资,经营权受总公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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