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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挂靠方式的几个问题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04-14 19:01:26

关于工程挂靠方式

  工程挂靠方式往往是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但是,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十分巨大。面临的风险有:一是行政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施工企业会被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是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实际操作中,对于发生的工伤事故,贵司往往需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贵司还应对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外部发生的借款、设备租赁欠款、材料欠款等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有可能承担全部责任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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