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之业务范围

  1、主营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兼营业务。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前提是符合以下条件:(1)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2)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3)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禁止业务。(1)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3)受托发放贷款。(4)受托投资。(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6)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