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拖延的后果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因为通用条款一经签订,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而这种约定是行业性的通用性约定,已经接近法律规定,所以称之为“规定”而不是“约定”),即使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工程师逾期不答复,视为确认。否则,只能视为工期没有受到影响而不予顺延。或者,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严重影响施工的,必须向发包人发出催款函,在催告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否则,视为拖延支付工程款没有影响施工进度,而不予顺延工期。无论是停工,或确认顺延工期,都可以为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最起码不遭到发包人索赔提供了依据。否则,将直接导致对承包人不利的后果。从而导致发包人的有力“反击”,甚至会出现索要工程款不成,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