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推行招投标制度以来,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实施,及随着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和全面建设有形建筑市场的深入开展,招投标工程已逐步规范有序,招投标监管工作也进一步加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阳光交易平台正在稳步建立,场内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但挂靠.及中标后转包、非法分包现象仍很严重,在招投标监管上仍存在着“重场内规范,轻标后监督”的问题,中标后的跟踪监督管理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加强中标后续管理,建立两场联动机制”是检验和巩固招投标成果的必然要求,必须放在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位置。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管、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等手段来切实加以解决。

1、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是关键

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对于中标后续管理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出台有关加强招投标项目后期跟踪管理的文件,以制度的形式来约束招投标相对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在管理中,应将公开招标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作为重点跟踪督查项目,并将合同履约情况作为跟踪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到位情况、质量、进度、安全、变更及售后服务等。招投标监管机构要把日常监督检查作为一项制度长期执行,明确专人等负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计划与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招标项目进行跟踪督查,抽查施工现场,主要检查压证情况、会议记录、施工日志、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等书面资料、并形成记录。

2、相关监管部门整体联动,建立联动机制,与项目业主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招标项目进行跟踪督查

目前场内招投标秩序合法,但由于多头管理与监管权的交叉模糊,对中标项目后期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挂靠及中标后转包、非法分包现象仍很严重。招投标多头监管但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许多招投标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明确责任追究主体,造成了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足,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工程项目的中标后续管理是一个多种因素作用、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作为招投标监管机构要想做好这项工作,除要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加强与其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督察部门的协调互动,建立联动机制。①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总结工作,互通有无,探讨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及时加以解决。②将中标后续管理纳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专项检查等活动之中,与质量、安全、文明创建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通过部门间相互配合,及扩大了检查的覆盖面,又解决了人力、财力的难处。还可利用检查、检查等部门把招投标领域作为反腐败重点并介入招投标过程监督都的有力条件,紧扣施工合同与廉政合同,联合开展在建项目合同履约集中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以进一步加强中标后续管理。

3、强化压证施工制度,是遏制借牌施工行为的手段

3.1坚持压证施工和巡查制度

有关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对不提供原件压证的,不予签订合同、不予办理后续手续,并严格执行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才能退回注册则个证书原件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未竣工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提出调换新项目经理的申请,经建设单位认可,取得行业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业主是实施压证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压证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压证实施的审查及登记备案工作;其余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是实施压证施工的责任主体,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压证施工的审查及登记备案工作。监察部门和招监办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压证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实施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到岗情况,抽查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和考勤登记等情况。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项目跟踪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相关单位。对在跟踪监管发现的不良行为,将按相应法律法规严格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所管辖区域钢材建设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计入企业资信资料档案,招投标监管督查小组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指导招投标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并设立投标单位资信档案,作为审核投标单位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3.2 充分发挥合同主体相互监督的作用

项目业主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合同要求监督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及安全员和监理方的项目总监、专监及现场监理员到岗到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加强对中标项目经理的考勤、考核,确保项目经理真实到位,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到岗(施工现场)履行职责的及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责令其立即纠正,如不按期纠正或纠正不到位的,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为了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实现招投标市场和工程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廉政准入和诚信履约准入互动,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如实填写《工程类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跟踪监督反馈表》,凭主体结构验收证明及《反馈表》至压证部门办理项目经理证退证手续。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按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切实履行合同,确保中标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真实到岗,严格按照施工形象进度计划及质量要求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并达到质量目标。

4、加强对招投标不良行为的惩处是保障

对于在中标后续日常监督及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才能充分体现监管的效力,有效的遏制类似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反复发生。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将一些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加以重罚,实际操作确有一定的难度。如制定《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方法》,比较详尽的管理制度,能有效地约束管理相对人,这在许多先进地区都已采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经调查取证后进行审查确认,并通过市场准入的限制及在网站上将其不良行为进行通报曝光等方式,对不良行为及时进行惩处。对于违法违规应当行政处罚的,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违纪的,及时移交纪检督察部门追究相应的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