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避招标。 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找各种理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明招暗定。 对按规定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有的建设单位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一下形式上的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个别建设单位甚至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其自找“陪标”队伍来做样子,应付管理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3 私招乱雇。 部分外资企业或国内私营企业,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4 倾向严重。 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它们一方面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互相串通,针对关系单位的情况在招标公告中提出苛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预审过程中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排除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另一方面,在制定评标方法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5 泄露标底。 工程标底在招投标工作中起着一定作用,它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举足轻重。正由于标底的重要作用,不少投标单位千方百计获取标底,少数标底编审人员经不住诱惑,泄露标底,在建筑市场内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6 贿赂评委。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投标书中的造价、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监理技术标、设计方案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却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对技术标的评价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于是一些投标单位不在提高施工水平、完善施工方案上下功夫,而与建设单位相互串通,贿赂评委,或让建设单位有意对评委施加影响,通过徇私舞弊的办法谋取中标。

7 盲目压价。 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的施工任务相对匮乏,从客上为压价造成有利条件。一些建设单位通过询价或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进行压价,而施工企业为了获取施工任务而竞相降价。这种片面压价的不良倾向,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招投标工作的声誉。

8 阴阳合同。 有些招标单位表面上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投标单位表面上平等竞争,但“中标”后,招投标双方将招投标承诺中的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内容抛置脑后,重新商议私下条款,另行签订所谓的“附加合同”,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甚至使建设、施工单位产生极大的意见分歧而对薄公堂,造成极坏的影响。

9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工作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思想认识有问题。一是一些单位领导法律意识不强,观念落后,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不了解,对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缺乏深度认识。认为只要自己不向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索取好处,招不招标没多大关系。有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认为自己单位的工程,自己就当然有权决定给谁做。因此,在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下,绞尽脑汁规避招标投标法律政策规定, 甚至违法犯罪。二是一些人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想通过招标投标活动为自己谋取一些私利,在明知不能为的情况下,不惜走险,殚精竭虑,实施违规招标活动。

2、法律制度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业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

3、监督无序、不到位。《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但迄今为止,未见国务院出台有关这方面的规定。目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机构有招标投标办公室、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有时还造成“真空”地带,导致监管不力。比如在开标现场,对专家抽取、浮动系数抽取等工作,监察局认为是招标办的职责,招标办认为是监察局的事,而发改委则认为自己纯粹就是来见证开标过程的,不具体监督。诸如此类问题,也促成了招标投标工作的一些问题的产生。

三、措拖和对策

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减少和限制黑手、暗箱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严格执行并依法确定招标范围

按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应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该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无条件地实行招标。不仅工程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也应纳入招标范围。对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2、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

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的审批中,应严格把关,控制邀请招标形式的审批,因为邀请招标招来的只能是招标人熟悉或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与招标人的关系可能较好或较密切,但在整个建筑市场上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企业。因此不是特殊工程,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批准邀请招标。多批公开招标,因为公开招标可以避免对优秀投标人的排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外来企业为了得到招标人的“邀请”,不得不寻找和利用各种关系,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人进行“亲密接触”,在此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

3、在施工期短、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上积极推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的总价承包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即作为中标侯选人。其中标价格作为总价签订合同,这个总价视为为实现和完成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部价格,不存在签证增加或减少的情况。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对价格因素进行评审,对其他因素作为参考条件,投标价格低是考虑中标的重要条件。中标价也是合同价,也是结算价。强有力地控制了工程成本和交易过程中的“亲密接触”以及不法行为等问题。

4、在评标过程中积极推行“附加本评分法”

所谓“附加本评分法”,就是不署名投标。投标总分一般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商务标,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工程报价。由于工程报价是在有公证人员在场的公开场合宣读的,投标人无法作弊。但技术标的评定弹性很大,只要评委乐意,他可以充分地展现他的倾向性。但假如在技术标中不显示投标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姓名,其投标文件由监督人秘密编号,各评委要评的投标人是谁,他自己无法知道,只能根据评分标准和评标办法如实进行打分,评委的倾向性就没有发挥的余地了。从而使评标工作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5、加大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

6、进一步加强专家库的建设

专家库的建设应认真履行每组抽取的专家包含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行业的人员,抽取时专家库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只能让业主抽取一次,不再重抽。因为重抽就给业主选择熟悉专家、听话专家创造了条件。这样就解决了我们行政主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又使行政部门的领导解脱出来。从根本上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7、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市场封锁和地域、行业主义不仅直接影响着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而且也影响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是保护落后。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和腐败现象,往往是在“保护本地企业,维护本地利益”的“红帽子”下滋生出来的。因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站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积极主动地克服地域、行业主义的倾向。

8、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

招标的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况且又是资金投放密集区。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尽可能地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9、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10、完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评标办法,科学的评标办法会对串标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上虽然存在有诸多的不良行为,但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对遏制这些不良行为仍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之新问题也就出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我们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具体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有效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形建筑市场,最大限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的环境,提高我国建筑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