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7.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1.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组织竣工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决。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核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6.公安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7.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

8.商品住宅的还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竣工验收监督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重点,主要有下列内容:

1.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3.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4.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报监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

3.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5.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6.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7.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出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8.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9.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10.监督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监督人员。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验证文件齐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在备案部门存档。

罚则

1.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4.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人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监理工程师在竣工验收中的工作

 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竣工预验收的程序:

(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改。

(3)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项目(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

(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5)经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