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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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10页。
施工合同的拟订及谈判
第六条 施工合同的谈判工作需要在招标定标工作完成、中标公示期满无任何异议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公司收到合同签订依据(中标通知书)后,通知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及各项材料作为合同的共存附件;同时,公司成本部负责拟稿,并分发给项目公司工程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初审。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和要求,对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及补充。
第八条 合同初审通过后,由成本部牵头,组织项目公司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承包方谈判。谈判小组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共同参与施工合同的谈判,对达成共识的内容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要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组织合同谈判过程中,主要就合同专用条款和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对在洽谈过程中无法解决的问题,由成本部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总部工程管理部沟通和汇报,以便于公司领导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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