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品生产的劳动价值理论,建筑工程的价值应由三个部分组成,即:
物化劳动的价值——建筑工程在建造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其中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的价值;不构成工程实体但有助于工程实体形成的措施性的工具材料的价值。除此之外,物化劳动的价值还包括工程建造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机械和其他机械设备等劳动手段的耗费转移的价值。
活劳动的价值——劳动者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生活资料所创造的价值(v),即工程项目建造过程中,劳动者支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价值中,分配给劳动者用以进行生产能力再补偿的价值,它一般直接表现为从事施工生产和管理活动的各类人员的劳动报酬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