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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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9-04-04 0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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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共15条,分别是:第 3.1.1、3.1.4、3.1. 5、3.1. 6、3.4.1、4.1.2、4.2.1、4.2.2、4.3.1、5.1.1、6.1.3 、6.1.4、8.1.1、8.2.1、11.1.1条。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解读】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凡使用“必须”者,则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所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不分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所谓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