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
(1) 凡以质量计量或以质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
(2) 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明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质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
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质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另行计量。钢筋 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质量与实际单位质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质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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