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相关文件及取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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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2-08-09 16: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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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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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
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
①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