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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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1-11-14 08: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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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设有标底,但也没有禁止设置标底,相反,对“设有标底的”,还提出了“必须保密”和评标“应当参考标底”的要求。所以标底价格是法律许可的,也是我国工程界习惯使用的。
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不是交易价格。招标人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的一种控制投资的手段。
招标人设置标底价可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坚持最低价中标时,标底价可作为招标人自己掌握的招标底数,起参考作用,而不作评标的依据;二是为避免因标价太低而损害质量,使靠近标底的报价评为最高分,高于或低于标底的报价均递减评分,则标底价可作为评标的依据,使招标人的期望价成为价格控制的手段之一。根据哪种目的设置标底,要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交待。
编制标底价可由招标人自行操作,也可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由招标人作出决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