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202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力以赴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稳定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产生的工期延误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施工或准备施工的,应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有关疫情防控费用、人工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可按以下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物资费用(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品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发包方应确保及时支付。

(2)因疫情影响人工、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市场调查测算,合理确定调整办法。

2.因疫情影响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提前约定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相应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3、因疫情影响停工的项目,应在落实停工期间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合理分担损失费用。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复工工程开工前,详细记录并确认复工前已完工程的详细形象进度(工程量)及复工日期,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共同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等收集留存,减少工程结算纠纷。

四、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招标文件条款;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签订补充协议。

五、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上述内容及时做好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各项工作,同时加大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