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全力推进建筑业科学有序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工作

(一)调增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对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坚持施工的财政投资类项目,达到疫情开工防护管控要求的,调增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该费用包括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建设工程开复工采取的防控措施费用和现场人员补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单列计算。防控措施费用统一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该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确认计取但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0%。现场人员补助费用,包括实际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津贴和餐费补助等,该费用按每人每天60元计算。住建部门及时调整发布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涉及差价按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文件调整。同时,工程款实行快审快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资金补助。为鼓励混凝土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生产量(以省住建厅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为准)进行补助,对前五家复工复产企业中日均生产量500m3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中总产量第一名予以补贴5万元;第二名予以补贴3万元,第三至第五名各予以补贴1万元。同时,在2月底前实现科学有序复工的省、市重点项目,按照省重点项目20万元、市重点项目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建设单位,作为疫情防控和特岗招聘补贴。市属项目由市级承担补助经费,县(区)属项目由市、县(区)级各承担50%的补助经费。市级承担的补助经费从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中核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重点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降低运营成本

(三)延长缴纳履约保证金期限。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向建设单位申请,可延期缴纳履约保证金,最长不超过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3个月。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简化招投标方式

(四)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广应用电子投标保函,调整纸质保函的递交方式。投标人在开标前免交纸质保函原件,中标候选人可在中标候选公示期间提交投标保函原件给招标人,公示期间未提交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免交投标保证金。疫情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招标人对小规模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取消勘察设计招标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场。在疫情防控期间,取消投标人拟派出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到开标现场验证登记、答辩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予以相应调整。已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内容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由招标人发出补充通知予以调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项目开复工

(七)简化手续服务项目推进。涉及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等领域的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扩大产能及转产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项目审批一路绿灯、先上后补,经核查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的,可先行投用。尚未办理竣工备案的,可由建设单位向属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予以竣工备案。同时,消防安全可由具有法定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住建部门不再审批。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服务企业推进复产。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企业等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尽快复产,保障省、市重点项目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等供应。为促进混凝土搅拌站尽快复工,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到岗履职,同时避免人员集中上班,根据《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版)》有关规定,符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技术标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生产。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加强监管奖优罚劣。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分类别制定工程项目复工计划,明确时间表、责任单位,实行清单式管理。对防控措施有力得当、未发现确诊病例及时复工复产的在建项目相关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未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分部或竣工验收时,五方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到岗履职,可由委托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出具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参加分部或竣工验收,分部或竣工验收报告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设计变更手续延后办理。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事项,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在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两个月内补报设计变更备案审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给予办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做好员工保障工作

(十二)加大公租房支持力度。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投资的存量未分配公租房(含廉租房)房源,可调剂用于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复工临时周转用房,工业园区、开发区面向外来务工的定向配租未分配房源,可采取分类保障方式,由复工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优先用于保障符合调剂的复工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政府投资公租房用于服务企业复工住房保障的租金予以减半,用于临时周转和租金优惠时间截止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上述工作要求实施期限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本意见所称“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之日(2020 年1月25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本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非财政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