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淄建发〔2020〕2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以疫情停工的实际日期开始计算,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顺延工期,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工程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一)疫情防护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人员(一般 2-3 人)发生的费用,以及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

(二)人工单价的调整。定额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超过+8%风险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予以调整。调整办法:按照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人工指导单价,自调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根据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的调增幅度(超过 8%部分,8%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调增工程价款的人工费。

(三)材料价格的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 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四)赶工费。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按照税前工程造价一定比例计取,一般不超过工程造价的3%。

(五)承包方抢建的发热门诊等疫情防控管控点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成本加酬金的合同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