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建市〔202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新冠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疫情防控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影响,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下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工期调整

    对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承包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发包方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工期的顺延时间:顺延工期起始日为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终止日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合理协商确定。

二、费用调整

(一)人工、建材费用调整。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二)疫情防控费的计取。因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三)其他费用调整。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或工期延误增加的其他各项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加强沟通,协商合理分担。

三、加密主要建材价格信息的发布频率

因疫情影响导致我市建材价格产生较大波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缩短发布周期,及时在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及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网站上动态发布,发布频率由每月发布1次改为每月发布2~3次;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监测及价格趋势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