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审计概要

保险审计是指中国保险企业内部专职人员、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稽核人员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中的审计机关对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相应业务、财务活动等进行的监督和审查核实,具体包括保险业务账证审计、保险合同的审计、保险理赔审计、再保业务的审计、保险费率审计、保险“三费”审计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审计,促进保险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法制观念,正确签订和执行保险合同,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正当权益,改善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保险计划的顺利完成,充分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招投标活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剖析和总结,以期为保险招投标的参与各方提供一些参考,以便顺利和卓有成效地实现对保险业务的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目的,推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保险招投标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上存在的问题

1.高层管理人员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知仍停留在监督职能上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内部审计就是与会计紧密相关的,更偏好于账项基础审计的查错纠弊功能,希望通过审计判断公司的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员工是否有舞弊行为,因此,更希望内部审计部门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2.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和认识不足

由于传统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查错纠弊,审计人员主要关注被审单位的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审计人员已经能非常熟练地组织这种类型的审计项目,有现成的审计计划、有效的抽样方案,每年的项目基本相同。审计方法主要是财务审计中用到的函证、盘点、对账等,审计人员只要熟悉财务会计,就可以胜任工作。而如果运用风险导向等审计法,就需要一套新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和方法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审计人员既需要懂得公司业务的每个流程,知悉流程中的风险点,又要懂得利用系统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纳,还需要实时对被审单位进行数据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因此,风险导向等审计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懂财务,还要懂业务和信息技术。面对新的方法,部分审计人员在没有高管人员推动的情况下,就习惯于从账项中分析问题,寻找线索,对新技术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对保险招投标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理解不透彻。

3.内审工作在保险公司内部所受重视不够,较难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

内审部门在保险公司中一直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审计项目多的问题。由于内审工作的价值不明显,保险公司对充实内部审计人员不重视。同时,内部审计也往往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配合和理解,但由于内审部门在相关其他业务部门眼中多数为监督部门,审计就是来找差错的,不创造价值,不能提高业务水平,因此,有些部门不愿意投入过多的精力配合内审工作,使得内部审计工作难以开展,效果不理想。加之目前保险行业的审计要求中,并未强制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档案进行留存,在审计过程中也很难完全掌握招投标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保险招投标过程中的专业性体现较差

保险是一种专业性相当强的业务,往往是根据过去的损失数据推算未来的损失,然后再确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费率,在保险定价的过程中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同时,保险仅仅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对未来提供风险管理和补偿保险损失的承诺,而这些承诺是否能够真正兑现则取决于中标保险公司的信用和偿付能力,而对这些因素的评估需要非常高的专业水准。保险招投标工作是基于我国的《保险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而开展的,但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很大一部分保险招标的组织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有限,对数据的采集不够重视,缺乏专业性。有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对保险招投标的重视程度不高,为了简化招标过程,节约费用,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充分选择承保人,仅以询价方式选择2~3家保险公司参与,使招投标竞争择优原则大打折扣,难以实现招投标的真正目的。

(三)保险招标、评标方式单一

招标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多种因素。当前国际上所采用的保险评标方式有很多种,然而,在我国的保险招投标业务中,主要采用的是最普通的密封投标,所有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根据招标方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再由招标人根据投标者的实力、出价、服务内容等因素按项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这种单一的招投标方式的缺点显而易见:一是分值或权重设定未必科学,主观性强。比如,有一些单位的招标文件中为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设置了很高的分值,甚至高达30%。然而,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市场占有率有时并不能真正代表保险公司的实力,特别是那些盈利能力低甚至亏损的险种,过高的市场占有率反而代表着比较高的风险和比较低的偿付能力。二是保险评标倾向于低价中标。保险招标与其他招标不同的是,中标公司是否付出赔款以及赔款支付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程度。支付赔款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导致不具备承保实力的保险公司铤而走险,以超低价竞标。不少招标人在进行保险招标时未考虑到与招投标过程同样重要的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而仅看中报价。三是保险招投标轻实力和服务。保险公司从中标到与招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再到合同的执行,包括风险管理服务和理赔,不确定性依然是比较大的。中标公司的服务水平影响着保险合同给招标者带来的效用,而中标公司的实力则决定着招标公司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成败。招标者需要从鱼龙混杂的保险公司中甄选到出险后能够赔付其损失的公司,而不同的服务项目价值差别很大。所以,忽略保险公司提供的后续服务,而仅以价低而得的标准确定中标人,公平性和科学性就很难保证。四是在这种招标比选方式下,招标人很难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价格和服务项目取舍保险公司,经常是看上了甲公司的价格,中意于乙公司的某项服务,却又喜欢丙公司的产品结构,最终不得不在很多方面忍痛割爱。

(四)保险招投标缺乏强有力的保险业信息披露支持

招标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在确定评分细则,并对投标人进行打分的时候,一些最基本的信息却很难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得到。比如,某一类险种的市场占有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某一地区的服务网点覆盖和类似项目经验等一系列评价投标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指标,就很难从权威部门得到确切的数据,大多需要投标人自行计算并在标书中注明,但因一些指标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以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在不同公司之间有很大差异,所以由公司计算并提交的数据有时缺乏可比性且难辨真伪、难以验证,这直接影响到评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保险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

1.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在保险招标中存在较多数量的邀请招标,造成排斥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投标的不公平现象。(2)招标文件不全。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保户自己招标时。许多保户由于缺乏对风险评估和保险知识的了解,容易造成招标文件要素不全和招标要求不符合有关法规以及保险行业国际惯例等情况,使得投标的保险公司无所适从,无法准确地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设计规范的投标文件。(3)资源垄断。委托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公司招标,虽有保险和风险方面的专业技术以及熟悉保险招标国际惯例的优势,但也确实存在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公司垄断保险资源,以自己获得的代理费和佣金高低作为取舍保险公司的标准的弊端,以及腐败行为从贿赂投保人向贿赂代理人、经纪人公司关键人物转移的倾向。(4)报价缺乏科学性。保险招标中部分招标人既提出主要以报价高低作为评标依据,又提出超出保险成本承受能力的保险责任范围和服务要求,甚至提出要有自行处理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使得招标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5)多数招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的规定,明示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为随意评标和暗箱操作埋下隐患。

2.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低的费率报价和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引发偿付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保险费率成为竞争的主要焦点,在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和不争的事实,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竞标成功的最关键指标。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在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的氛围下,老公司追求规模以图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巩固势力范围,显示自身实力。新公司追求规模以期迅速发展壮大,提高市场形象和影响力,这就迫使保险公司更多地利用费率进行恶性竞争。当费率竞争衍化到不顾风险,不计成本,违反价值规律,盲目降费的极端境地时,保险公司便无法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保险公司往往会为了竞标成功非理性地响应和承诺,从而导致偿付危机。(2)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可能引发信用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部分保险公司为竞标成功自己提出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例如,承诺被保险车辆损坏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你一辆替用车等等。极有可能出现投标时服务承诺天花乱坠,胡夸海口,事后服务和理赔却大打折扣的情况,最后吃亏受损的是被保险人。要知道任何服务都会有相应的成本支出,因此,任何服务都要具有可操作性,要符合中国国情。那种不计成本,脱离实际,难以兑现的服务承诺只会损坏保险公司的声誉,其付出的信誉损失和造成的信用危机是难以估量的。(3)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可能引发道德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有的保险公司为竞标成功私下承诺与招标人在合同以外签订所谓的见不得人的“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等。其内容无非是一些违法违规的承诺,如理赔时即使保户不足额保险也按足额保险处理;没有承保的财产也视同保险财产,出险时给予赔偿;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也可通融处理;不出险给予部分保险退费,以及给招标人或委托的经纪人、代理人公司的关键人物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等,这显然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会引发腐败行为和道德危机。

3.评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实权人物,以及一些有利害关系的人,掌控和左右着评标过程和结果,使部分评标成为一种应付监督的过程和形式。二是由于缺乏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科学合理、公开公平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从而出现评标中随意性较大和人为因素较重的倾向。三是缺乏经保险监管机构认证的招标机构和经认证的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库,从而导致相关机构和人员素质以及评标工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四是招标人和评标人为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把一个保险标的划分为若干段,让几家甚至十多家保险公司同时中标,给保险服务和理赔工作带来困难,违背选择一家或少数几家良好的保险公司的初衷。五是部分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评标过程容易产生舞弊和腐败行为,同时对投标时保险公司承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服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违约后的赔偿责任不明确,处罚不到位。

三、规范保险招投标的对策建议

(一)“四位一体”,规范运作

保险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产物,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回避和抵制是不可取的。只有不断完善和强化“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防范风险体系,即保险公司自身、保险行业协会、保监会、政府专业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形成既各自分工又相互协作的监管审计机制,才能确保保险招投标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保险招投标应公开公正,招标文件应要素齐全

一是保险招标应公开透明,即使经批准的邀请招标也必须向三个以上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经营许可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投标人投标。二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素要齐全、规范,提出的要求应符合《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也要符合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建议保监会或授权行业协会根据保险业务招标的性质,确定较为规范的框架式的招标文件必备要素,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风险状况、保险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使用的条款和报价要求、服务承诺、再保安排、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素,从而使招标文件逐步走向规范化。

(三)投标应体现稳健经营,践诺重于承诺

1.费率报价和承担的保险责任应科学合理

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拥有了费率自主权和决定权,可以根据使用条款、责任范围、赔付水平、经营成本、风险程度、再保安排、市场状况和经营策略自主地确定报价费率,但最低不得低于公司经营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率。虽然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成本具有不确定和滞后性,报价费率应依据公司历年类似风险赔付数据进行科学计算,要能反映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要能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要充分考虑风险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和公司所具备的承保及偿付能力,科学合理地报价和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按理说各家保险公司对利润与风险的计算标准和经营策略各有不同,对报价也有自主权,别人无需议论和横加指责,但《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一定要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出发,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特别是对整体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指标,而报价又低于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分保价格的保险公司的监管,防止和杜绝因偿付危机给保险市场造成的混乱。

2.保险服务要体现价值规律和可操作性

服务要在体现价值规律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提供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防灾服务以及出险后的理赔服务。要在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服务内容等诸多方面创新和下功夫,必须做到践诺重于承诺,制订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务承诺,特别是要制订承诺不能兑现时的处罚和赔偿细则,真正取信于保户。

3.严禁在合同以外签订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等

参加竞标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和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管理规章以及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制定投标文件,严禁在合同以外签订任何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约定”和“备忘录”等。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对存在此等行为的保险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罚。

4.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和表述要规范准确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应能体现投标人的真实意图和形象实力,其报价内容必须完整、报价必须合理、表述必须准确。投标公司应组织具有风险评估能力、保险精算基础和丰富从业经验的人员成立投标工作团队,要在吃透和研究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供全面说明自身优势的文件,特别是要提供优于其他投标人的独特综合优势,以及过去承保类似或相同项目业绩的证明文件,以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投标要求,突出亮点,引起评委的重视。

(四)评标应公开标准和公正评标

保险评标是保险招投标的关键,因此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是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领导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得非法干扰或影响公平、公正的评标过程和结果。二是建议保险监管机构或授权行业协会制定以偿付能力为核心指标的指导性行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得更改并严格按标准评标。三是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即投标报价、使用条款、承担责任和提供的服务项目,严禁私拆标书,透露标底,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应由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招标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防止舞弊和腐败行为。

(五)提高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

基于保险的复杂性,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亟须改进和提高。特别是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权重和分值,重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发展的导向性,在保证偿付能力达标的基础上,让服务和技术较好的保险公司有更多的参与和中标的机会,谨防因为评标权重和指标设计的不合理导致大公司的垄断。招标方应重视相关保险数据的采集,特别是本单位的保险损失和赔付数据,以节省成本,从而以最低的财政成本获得最合适的风险保障,节省财政支出。此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形式,提高保险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从根本上解决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偏低的问题。

(六)改进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的改进是中国保险招投标单位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要探索适合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的多种形式的保险招标方式,以提高保险招投标工作的效率。

(七)加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服务

为规范保险投标业务,中国保监会曾于2007年6月发布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这一通知虽然对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进行了必要的规范,但却忽视了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本身在保险招投标过程中的职责,没有从做好服务,特别是信息服务的角度,对自己提出要求,这对促进我国保险招投标业务的发展非常不利。希望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能够体现保险公司实力和服务能力的权威数据,供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参考。

四、结束语

本文对保险招投标审计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对解决和预防保险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加强保险审计稽核工作,审计署应及时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各审计稽核部门必须从现在开始在审计稽核工作中充分重视保险审计稽核工作,及时找出社会保障体制中潜存的问题,发出预警信号,并提出有效的改进办法,从而保证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常态”,为我国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切实服好务,为实现“中国梦”贡献新的、更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