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平衡报价定义及操作方式

投标人在满足发包人关于工程投标总报价的前提下,有意识地利用招标说明中的可操作部分,人为地调整项目清单中子项目的单价,利用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情况及收款的先后次序,在不高于或者略低于投标总价,也不影响投标方满足中标要求的条件下,在结算时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的投标方式称之为不平衡报价。由于在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项目的综合报价均包含项目的管理费及利润,但在实际操作中中标公司的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决定了管理费的多少,而利润并非实际产生的部分,所以建筑工程报价采用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给投标单位利用不平衡报价提高项目利润创造了条件。投标单位在项目报价中采取不平衡报价的方式,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投标前的准备工作,通过研究建筑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对项目清单中可以最早获得进度款的项目报高价,后期获得进度款的项目报低价,结合招标文件中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可以使投标人在相同工程进度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工程进度款,降低财务成本,改善现金流;二是投标单位利用发包方发布的图纸中方案尚不完善、设计欠合理、表述不准确以及变更可能性较大的子项目采用较高报价的不平衡报价方式,以期获得超额利润。

投标人一般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可能采用不平衡报价。一是早期获得进度款的项目报价高,后期的工程项目单价降低报价,有利于资金周转;二是通过对图纸、招标文件以及现场情况的综合评估,提高对项目实施后需要增加工程量的子项目的报价,对预算工程量可能减少的子项目,尽可能压低报价;三是项目图纸要求不明确或表述不准确,有可能需要较大修改的子项目,提供较低的报价,在实施过程中,对发包方的修改提出索赔或追加费用,来提高利润;四是对项目实施中按实计算的部分,采取先报低价,后期追加的方式进行提价,如不包括在投标报价中的计日工单价表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规定是发生时按实计算;五是无实际工程施工量而只报单价的项目单价宜高些。应该明确的是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进行投标,由于工程变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工程实施与投标人预测的不一样(如报低价的工程量大幅增加,报高价的工程量反而减少),投标人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发包人控制投标中不平衡报价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1.做好项目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一是严格把控招标设计图纸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招标图纸是编制工程量清单、考核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按规定招标时发包人应有符合规范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但由于长输管线工程实施与征借地密切相关,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征借地问题导致管线路由调整,需要补充设计或变更的情况,招标工程量清单跟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也因此产生差距。这给投标人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利润创造了条件。所以,发包人在公布招标图纸前,要认真审查图纸的设计合理性和可实施性,最大限度保证招标图纸达到施工图阶段深度要求,并与征借地等政策处理工作相结合,减少实际施工中需要变更工程情况出现的几率。

二是把控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减少或避免发生不平衡报价。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方报价和结算的重要凭据,也是发包方控制投资风险的核心要素,发包人要严格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从内容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力求数据周全详尽,材料数量准确,子项目避免错项和漏项,不给投标单位利用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机会;从项目上,力求子项目的数据全面,实施方需完成的工程内容表述准确,为投标人在项目初期综合考量费用,提供必要的参考,避免因表述或理解问题,引起投标单位在报价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影响项目招投标工作整体的质量。

三是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完善风险控制,在投标人须知中提前写明双方对各种不平衡报价的相应措施。投标方采取不平衡报价得利,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可能存在较大变化。这种变化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按承包人预期的方向变化,与不平衡报价相结合,会给承包人带来很大的额外利润,但不会给项目带来风险;还有一种可能是工程量向承包人预期的反方向变化,这样承包人将会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甚至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也会给发包人带来额外的风险。控制不平衡报价的度对发承包双方都很重要。招标文件在专项条款中,应明确表述当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清单中的工程量相比,变化量超过某一比例时,投标方应对该项目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同时说明相应的组价方法。控制不平衡报价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风险。

2.将评标工作作为发现不平衡报价的关键

一般常用的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采用何种评标方式是发包人决定的,提醒发包人和评标者注意的是,“低价中标”的风险,对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项目,更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初步评审的形式标准评审、资格标准评审(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和响应性标准评审完成后,评审时应重点关注两个部分,一是主要单价项目;二是工程单价较高、工程量较大、主要材料单价价值较高、变更性可能大的分工程项目。一是审核工程投标总报价。工程投标总报价一般要设定最高限价,个别招标项目也设置风险控制价。最高限价一般采用施工图预算价,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社会平均施工水平;而风险控制价较施工图预算水平高,属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大多数人经过努力能达到或超过,少数人可以接近的水平,比这个价格更低,就可能是低价中标,中标后会存在一定风险,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二是审核具体项目的单价。实际审核中,如果对项目中所有子项目的综合单价一一进行评审,工作量太大,可操作性不高,可将项目中工程量大、价值较高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易出现变更的,作为重点综合单价评审。评审中,重点审核项目的报价基础资料齐全与否、标准准确与否、单价分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三是审核项目的措施费用。主要评审措施项目取费是否合理。

3.合同执行过程中重视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变更

不平衡报价仅仅是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时投标人利用招投标先后秩序获得的暂时优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投标人常常要求对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做一定的变更,通过工程数量和工程项目形式的变化,使合同总金额向有利于投标人方向变化。鉴于此,发包人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重点审查有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变更。除一般变更审查可行性和必要性外,还需要结合合同其他相关联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分析。在合理范围内的不平衡报价不仅仅是投标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和策略,也能促进发包人完善合同执行过程中审查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

三、结语

不平衡报价是发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无法避免的现象,发包人应该理解不平衡报价是承包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和策略,同时也体现招投标过程中风险与收益相关联的平等原则。但是不平衡报价可能对项目整体产生严重的风险,所以要严格控制不平衡报价可能给双方带来的风险,将投标的竞争重点偏向考量施工单位的综合实力、技术和管理水平上,这也有利竞选出综合实力雄厚、技术和管理水平过硬、施工信誉好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