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量偏差引发的措施项目费调整是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争议的焦点。针对措施项目费调整的问题,本文以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为主要依据,通过识别引发工程量偏差的风险因素、风险责任划分,从风险归责的角度完成工程量偏差对措施项目费调整的影响分析。研究结果能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工程量偏差造成的措施项目费调整提供理论依据。

1.引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版清单计价规范”)颁布实施后,“量价分离,实体项目与措施项目的分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便开启了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市场计价方式[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其工程量按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但对于措施项目招标人只需要列项而没有具体的计算规则,作为“开口”清单[2],措施项目费主要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对措施项目清单自行增补,并结合市场水平进行自主报价。正是因施工方案而异的措施项目清单使得发承包双方的风险责任划分界限不清,一些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在招标文件的相关合同条款中规定措施项目包干或者不予调整,从而为后期发承包双方的工程结算留下隐患[3-5]。

实际施工过程中,诱发措施项目费调整的风险因素主要集中于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及工程量偏差三大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措施项目在计价中的风险责任予以明确,同时对工程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等引起的措施项目调整进行了细化[6]。其中,因信息的不完备性、建设工程的复杂性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施工条件、地质水文等的变化,使得应予计算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可避免的出现工程量偏差而导致措施项目费用如何调整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本文将以工程量偏差为出发点,利用因果分析法识别引发工程量偏差的风险因素并对识别出风险因素进行归责,以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为主要依据分析引起工程量偏差的风险因素对措施项目费调整的影响,以期指导工程实践中的措施项目费用结算。

2.工程量偏差概述

2.1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属于新增名词,13版清单计价规范颁布之前,一般以“工程量增减”或“工程量变化”来表示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差值。

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鉴于措施项目中,也含有可计量的措施项目,因此,本文中所研究的工程量偏差界定为既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偏差又包括以单价计量和总价计量的措施项目工程量偏差。

2.2工程量偏差的风险因素识别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要求该工程的施工图纸已完成,且工程全部内容已经确定。但实际上,出于工期考虑,很多工程往往在设计之初就开始了招标工作,导致工程招标时图纸的设计深度不够、详细尺寸尚未完全确定,会造成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出现差异。有时在施工过程中,也会出现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尚未确定就开始施工的情况,致使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某些项目,这就产生了工程量的增减,造成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其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因此,本文利用因果分析法,结合行业专业[3-8]的观点对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引发工程量偏差的原因进行总结,从而识别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偏差风险因素。引发工程量偏差的风险因素见图1。

从图1可见,引起工程量偏差的原因大致分为四种:设计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工程变更以及不利的自然条件。这四类原因中包括的风险因素为:设计各专业不协调、细部方案不合理、设计前后有矛盾;工程量清单缺项、未按计量规则计算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错误、工程量计算错误;改变原有工程实施顺序和施工时间、改变原有的工程质量和性质、工程的增减、改变原合同工作内容;地形地貌变化、水文条件变化、地下障碍物。

 

图1 工程量偏差的风险因素

3.工程措施项目界定

03版清单计价规范首次尝试将工程量清单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措施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项目清单。其中,措施项目是相对于分部分项目工程项目而言,为完成项目施工,发生于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措施项目清单是用于非工程项目实体,但所发生的费用贯穿于整个工程的始终。

03版清单计价规范只列出措施项目的名称,没有给出明确的计价方式;08版清单计价规范给出了措施项目不同计价方式的选取原则,即能否准确计量;13版清单计价规范更加注重措施项目的分类与调整方法:依据计价特点,将措施项目分为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将单价措施项目纳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单独列表;此外,打破以往措施项目以总价包干计价或措施项目费一律不调整的模式,从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三个方面对措施费的调整做出规定,而本文将重点在工程量偏差的视角下,以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为依据,厘清引发工程量偏差的风险因素对项目措施费调整的影响机理。

4.工程量偏差风险责任划分

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措施费调整的具体内容,其调整的思想是引入风险分担机制,规定发承包双方责任划分的原则,如明确规定业主方应该参与措施项目风险分担的过程。鉴于此,本文主要以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为风险责任划分的依据,并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基础上[9],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进行归类整理,将责任承担方式分为发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全部承担和由具体情况而定三种情况。                          

 

 表1 工程量偏差风险责任确定

5.工程量偏差风险因素对措施费调整的影响分析

由表1可知,第1风险事项“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第2风险事项“设计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和第4风险事项“不利自然条件”的风险责任承担者均为发包人,其导致工程偏差从而引起措施项目的调整;第3风险事项“工程变更”的风险责任应视情况而定。

通过上文对工程量偏差风险因素的识别和归责分析,总结出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工程变更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和不利自然条件四类风险事项是工程量发生偏差的诱因,为了更好了厘清工程量偏差对措施费调整的机理,以下将分别论述四类风险事项对措施费调整的影响:

5.1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对措施费调整的影响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工作的基础资料,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因此,招标人要对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完备性、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但是由于信息不完备和人的有限理性,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由于专业人员对施工工艺、流程、规范以及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加之缺少实践经验,在编制过程中容易出现工程量偏差和工程量清单缺项,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关于招标文件责任的强制性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存在问题的风险责任承担者是发包人,因此,由其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进行调整。

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表现出工程量清单缺项和工程量偏差两种形式,本文中仅探讨工程量偏差对项目措施费调整的影响,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缺项进行论述。

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定,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其工程量偏差超过15%,并且工程量偏差的发生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相应变化时,措施费可进行调整,按照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费用调增,工程量减低的措施费用调减。

5.2 工程变更对措施费调整的影响

工程变更属于13清单计价规范新增术语,依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者工程量的增减变化都属于工程变更。

根据以上对工程变更的定义,工程变更可分为发包人原因的变更和承包人原因的变更。发包人原因的变更属于发包人的一种自主行为(设计方变更和业主自主变更统称为发包人原因的变更),不是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变更风险责任承担者为发包人,其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所发生的费用均应进行调整。而并不是所有的发包人原因变更都会造成措施费用的调整,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9.3.2规定,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是在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促使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发包人给予认可的前提下方可调整。

承包人原因的变更是由于承包人管理失误或者技术经验不足等自身原因导致的原施工方案需要进行改变,引起措施项目的变化,这种情况下的变更风险责任承担者为承包人,其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全权承担,发包人不再为此承担费用。

5.3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对措施费调整的影响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要求发包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图纸资料并对此负责,而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将不能保证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另一方面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将直接导致在未来会发生很多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区别于工程变更,它属于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基于以上两点,发包人应当对因设计图纸深度不够负责,承担由此调整的措施费用。

设计图纸深度将直接导致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和后期的设计变更,工程清单编制不准确导致的措施项目调整上文已论述,此处不再赘述,而设计变更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其对措施项目调整条件可参照工程变更风险事项进行。

5.4 不利自然条件对措施费调整的影响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文物、化石、古迹和不利物质条件,都属于不利自然条件。不利自然条件属于不可预测的风险,根据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10和第4.11.2的规定可知,由于保护文物导致的费用增加、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不利的自然条件的风险事项且造成措施项目调整的,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对措施费用进行调整,其调整的前提可参照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风险事项的调整条件进行。

6.结论

针对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偏差而引发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是发承包双方结算时经常产生争议的一个焦点。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当施工过程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缺乏依据时,承发包双方首先应该根据事项确认责任主体,其次根据措施项目的技术性质来确定调整条件和调整方法。本文通过识别工程量偏差的风险因素,判断不同风险事项下的风险责任承担者,在发包人作为风险责任承担者的情况下,措施费用才有调整的可能性。此外,鉴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减低争议的产生,发承包双方在拟订合同条款时应结合项目特点、施工难易度、政策环境等因素,合理拟定措施费调整原则,以便为措施费调整提供最直接有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