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可能会出现变动。为合理分配双方的合同价款变动风险,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特定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2)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无论采取何种合同价款形式,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不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双方确定的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承包双方在订立施工合同中,可以根据工程计价方式和项目特征,选择适当的合同价款调整事件进行约定。 

  一般来说,合同价款调整事件主要包括: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②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③物价波动;④工程索赔。此外还有一些其他事件: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暂估价,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以及不可抗力等事件也会使工程合同的价款产生变动。 

  1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劳动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此类风险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应该纳入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不管合同类型如何,合同价款都应该做出调整。但如果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2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工程变更可以理解为是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的任何改变。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2.1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方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2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现场签证发生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物价波动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有以下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上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推行,施工图预算模式下的物价的调整方法已经越来越不再适用,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合适的调价方法来减少工程结算时的争议。运用调价公式来对物价风险进行调整,其主要需要确定的有固定系数及各调整因子权重的确定、调价指数的选择和调价基数的确定等。根据物价风险调整合同价款的含义,物价风险下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因资源价格的涨落而对承包商进行成本补偿,这一条是判定各款项是否应纳入调价基数的首要依据,其次应考虑到加入的价款是否影响原有调价公式的权重系数。 

  4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和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工程索赔又可以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是指承包人依据合同对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向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要求。而费用索赔其构成要素与工程造价的构成基本类似,一般可归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管理费、利润、保险费等。索赔费用的计算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计算方法通常有三种,即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由于实际费用法能客观地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所以被广泛采用。 

  实际费用法又称分项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事件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价格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合同各方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其余条款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工程合同中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用、管理费和利润以及税收组成,是各方利益的主要抗衡点,且建设工程由于其标的普遍较大,履行时间较长,涉及方面较多,工程价款的支付作为发包方控制工程建设的重要手段,获取工程价款作为承包方继续进行施工,获取回报的保障,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比较一般合同应该更加详细、具体、明确。